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官微音讯显现,李某与刘某损害著作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达权胶葛一案两边均未提起上诉,现在一审判定已收效。本案中法院清晰了运用AI生成图片的“著作”特点和运用者的“创作者”身份。
法院清晰,涉案图片是以线条、颜色构成的有审美含义的平面造型艺术著作,归于美术著作,遭到著作权法的维护;原告为依据本身的需求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有关设置,并终究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根据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发生,并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而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运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大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刻和地址取得涉案图片,损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达权。此外,被告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损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当侵权职责。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判定被告赔礼道歉并补偿原告500元。